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03民初26026号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林某某,男,194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谢某某,女,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谢某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1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