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971执26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五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4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9民终717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作出的(2021)粤1971民初22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含保全费)168254.79元、本案执行费941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XXXXXX.com和085XXXXXX.tenpay.com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4年8月30日,该账户余额分别为162元、0.04元和80元。2、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立的2088××××6900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该账户余额0元。3、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立的085XXXXXX.tenpay.com和085XXXXXX.tenpay.com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4年8月30日,该账户余额分别为3.23元和1.69元。4、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深圳黄木岗支行开立的743XXXXXCNY0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该账户余额为72757.23元。5、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开立的6225××××9259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该账户余额为0元。6、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深圳西丽支行开立的XXXXX000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该账户余额为30049.44元,本案属于轮候冻结。7、冻结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益田支行开立的1085××××7812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该账户余额为693元。8、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开立的1000××××5977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该账户余额为0元。9、冻结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开立的00XXXXX768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30日,该账户余额为1153元。10、以(2021)粤1971执保3208号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路××路××栋××的不动产(权属证号:××),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11日。11、以(2021)粤1971执保3208号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路XXX(权属证号:××),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15日。12、冻结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深圳益田支行开立的6230××××2091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5月22日。13、冻结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份额2549.4万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8月24日。14、冻结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750万元,冻结期限至2026年4月10日。本案合计执行到位66529.99元,扣除执行费898元后,余款65631.9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现状,愿意与被执行人协商以促进和解,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恢复执行。同意现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促进和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的事由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