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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1320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某,浙江台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3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