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1320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某,浙江台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台州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3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