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8192号
原告:武汉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总。
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