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尚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7288号原告: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原告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某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68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1344.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