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江岸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3民初529号
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11栋知音办公大楼附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江岸一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号武汉上海创意产业园3栋/**16层5号。
负责人:***。
被告:***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号武汉上海创意产业园3栋/**16层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江岸一分公司、***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原告羿天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