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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899号
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绕城高速公路下沙养护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996841820。
法定代表人:杨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利亚,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渝,浙江苏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运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绿景大厦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CC3B996。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
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运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申宁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