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9156号之二
原告:恒和粤华(中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西环四路18号首层1卡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JT7T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金业大道138-1号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GNH6D。
法定代表人:***。
恒和粤华(中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恒和粤华(中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和粤华(中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和粤华(中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29元,合计1747元【原告恒和粤华(中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恒和粤华(中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