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1123号之一
原告:广东力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桃园西路小洞村工业区51号5栋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UC911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金业大道138-1号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GNH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力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力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力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力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为121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53元,合计2269元(原告广东力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2269元),由原告广东力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