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21746号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集团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某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工程公司名下财产3460660.5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