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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21746号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集团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某工程公司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某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工程公司名下财产3460660.5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