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6898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兼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东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振兴街街道经十路23237号和谐之家3层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本诉原告山东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山东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东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