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002民初221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2层18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料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Y22栋1**2层2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料赞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料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料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本案被告许昌汉威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浙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料赞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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