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185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严显,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北湖洞村。

法定代表人:何小联。

原告***诉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远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小联当庭支付了人民币13000元给原告,被告己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2021年9月14日9时的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与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小联当庭支付了人民币13000元给原告,被告己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法自愿原则,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远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思廷

书 记 员 黄薇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185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严显,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北湖洞村。

法定代表人:何小联。

原告***诉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远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小联当庭支付了人民币13000元给原告,被告己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2021年9月14日9时的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与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小联当庭支付了人民币13000元给原告,被告己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法自愿原则,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远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思廷

书 记 员 黄薇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