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185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严显,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北湖洞村。
法定代表人:何小联。
原告***诉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远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小联当庭支付了人民币13000元给原告,被告己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2021年9月14日9时的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与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小联当庭支付了人民币13000元给原告,被告己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法自愿原则,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远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思廷
书 记 员 黄薇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185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严显,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
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北湖洞村。
法定代表人:何小联。
原告***诉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远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4日9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小联当庭支付了人民币13000元给原告,被告己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2021年9月14日9时的公开开庭庭审中,原告***与被告连州市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何小联当庭支付了人民币13000元给原告,被告己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法自愿原则,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远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思廷
书 记 员 黄薇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