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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19民初16025号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某某公司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6.5元,由原告天津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毕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