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闻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14101号之一
原告:***闻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中官西路877号众冠商业广场1楼13排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KNXR304。
法定代表人:李玉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嘉杰,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
被告:深圳市远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路12号桦浩泰工业区A栋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10M4L。
法定代表人:刘莲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的材料款10000元,且原告以被告满足了其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预交人民币1257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1232元。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白巧 ( 兼)
书记员 蓝美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