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岁平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02民初1785号 原告:宁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武口乡兴民村三组3-13。 法定代表人:***,宁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善汇畜禽粪污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新开区建设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河北善汇畜禽粪污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善汇畜禽粪污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宁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已经其他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宁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44元,减半收取计7472元,由宁夏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