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小吃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40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北下关净土寺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0543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小吃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31号院西区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MA00D8PQ14。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麓***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麓***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小吃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本诉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反诉原告***小吃店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准予***小吃店撤回反诉。 反诉费50元(***小吃店已预交4250元),由***小吃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