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2510号
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北下关净土寺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054311。
法定代表人:王贵海
被告:***,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北京天香雅居餐厅,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净土寺32号西区21号平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MA00GYF45L。
法定代表人:李军
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天香雅居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