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0258号
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北下关净土寺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逗,女,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晓馨
人民陪审员  王叔洁
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