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932号
原告:***,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北下关净七寺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宝,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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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卢 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