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389号
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北下关净土寺32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逗,女,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宝,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郑家屯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宁璐独任审判。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一半382元,由其自行负担;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