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9民初4349号
原告: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浙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乙。
原告潘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潘某于202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