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7民初2250号
原告:吴某。
被告:于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被告:余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浙江某有限公司、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某负担。原告吴某多交的案件受理费3467.38元,退还给原告吴某。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