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9民初2176号
原告: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张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于2025年7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