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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29民初2176号 原告: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 经营者:张某。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于2025年7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泰顺县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