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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113号 原告:成都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