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达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潍坊亚星大一橡塑有限公司与江某某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3民初1896号 原告:潍坊亚星大一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北环鼓楼区****荗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毕可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潍坊亚星大一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亚星大一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亚星大一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5元,减半收取计2843元,由原告潍坊亚星大一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