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达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2770江阴市高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某某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执2770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高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24017,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和平东村275号东首(华士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陆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206219489,住所地徐州市北三环鼓楼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毕可进。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高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高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3694.3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江阴市高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高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高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江阴市高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江阴市高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找到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