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达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某某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北三环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1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942000元、利息、罚息、复息计382568.54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2日,自2018年5月3日起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741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冻结;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房产部门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证券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查封冻结申请书,经本院核实,于2019年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在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因上述股权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核实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在徐州宜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及红利,因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核实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已被多次查封且也有公安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均已落实为无财产线索。现已将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立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1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