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2民初1910号
原告: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北路鼓楼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至诚维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孟家沟居委会综合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工业聚集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至诚维丰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市至诚维丰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市至诚维丰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50元,减半收取234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725元,由原告江***采煤机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