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2民初2503号
原告:泰州日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寺巷姜寺路北侧泰州劲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PAABG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禾香路123号7号楼A区6007室、6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JHPC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日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泰州日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州日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