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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14575号 原告: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 原告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04元,由原告徐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