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10181号
原告:天津市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黑利伯瑞国际学校,住所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天津市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黑利伯瑞国际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0元,由原告天津市创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