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8民初5557号
申请人: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9ET9U,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以东、芙蓉路以北6#厂房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苏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Q2NYY07,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四园村竹园里13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苏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苏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7257.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