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1128号
原告: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以东、芙蓉路以北6#厂房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9ET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山庄南村下沉式广场140号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89677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银行存款3653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北路支行(账号:79×××03)存款3653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