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执保110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以东、芙蓉路以北6#厂房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9ET9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南村下沉式广场140号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8967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23执保110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海生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