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以东、芙蓉路以北6#厂房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9ET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35号合肥航空产业园内72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36761436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磊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巴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046.68元[其中货款193819.68元,利息3256元(以193819.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暂未计算,案件受理费2088元,执行费288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