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30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平治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沁园雅舍生活馆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推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1004-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8幢5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平治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推宝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132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平治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平治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