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6115号
原告:北京轻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8-20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18幢5楼5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轻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轻阅科技有限公司称被告已取得权利人许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轻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轻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轻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