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友成钢网有限公司、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2975号 原告:金华市友成钢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浙江赛格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政府大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友成钢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宸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友成钢网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友成钢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友成钢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友成钢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