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

丁某与某某、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5651号 原告:丁某,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平安街152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丁某与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中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