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09民初182号
原告:某某(天津)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天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某(天津)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原告某某(天津)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天津)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天津)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2.66元,由原告某某(天津)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