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45267号
原告:山东沃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云台山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19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沃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信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山东沃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沃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沃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