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6638号
原告:恒瑞鹏成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超。
被告:北京申启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459。
法定代表人:闫海超。
原告恒瑞鹏成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申启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恒瑞鹏成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瑞鹏成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申启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瑞鹏成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