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9466号
原告: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原告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8726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设计费的违约金67291.6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要求被告支付我方律师费2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函的费用2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9日原告与北京市万通兴汽车检测站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原告承接北京市万通兴汽车检测站改造工程的设计事项,设计费117268元,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方支付所有设计费。由于现场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变更,故对原设计推翻重做,进行了二次设计,故2020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二次设计费为70000元,设计费金额共计187268元。2020年7月23日,北京市万通兴汽车检测站更名为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9月29日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任何设计费,因此,根据合同第7.2条款之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贵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给我方进行了设计,我方认可未支付原告设计费187268元,同意支付该笔费用,我方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函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3月19日,北京市万通兴汽车检测站(发包人)与原告(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北京市万通兴汽车检测站的改造工程进行设计,设计费为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贰佰陆拾捌元整(RMB117268)含税。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方支付所有设计费。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未支付且经设计人书面催告后十日内仍未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20年4月6日,北京市万通兴汽车检测站(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现场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施工方案变更,故对原合同中的设计推翻重做,进行二次设计并作出如下变更及补充:原设计金额费用不变,为壹拾壹万柒仟贰佰陆拾捌元整(RMB117268)。由于二次设计费用,经双方友好协商金额为柒万元整(RMB70000)。设计费金额共计壹拾捌万柒仟贰佰陆拾捌元整(RMB187268)。该补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被告对北京市万通兴汽车检测站改造工程进行了施工,原告立案前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另查,北京市万通兴汽车检测站于2021年7月23日更名为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庭审中,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称已经将设计图交付被告且曾口头向被告催告过支付设计费,但没有书面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告没有向其催告过,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已经向上报账给上级公司,因手续不全一直没有报下来,另违约金数额过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进行工程设计并提交设计资料,被告应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设计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计方支付所有设计费,虽原告称仅口头向被告催告过支付设计费没有书面证据,但本院曾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后仍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本院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原告损失情况、被告违约情况酌情确定为56180.4元,过高部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保全担保函费用,因合同对上述费用未予约定,原告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187268元;
二、被告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6180.4元;
三、驳回原告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456元,由被告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559.2元,由原告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3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2475.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