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9466号之一 原告: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115号1至3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北汇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1946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相当于187268元的财产。原告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相当于18726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价值相当于18726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万通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8726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