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2872号 原告***,男,1990年6月3日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法务,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陈淑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