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2872号
原告***,男,1990年6月3日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法务,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陈淑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