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2848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162号伊景华园B座26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铁大连地铁五号线有限公司与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11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