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某某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6民初18670号 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某某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某某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按项目要求向原告提供技术资料(详见附件:技术资料清单);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16日就云诚苑x地块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经签订补充协议,工程名变更为佛山某某地块43#、42#、41#、40#号楼及地库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佛山某某地36-39座、44-45座桩基础工程、佛山某某地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36-39座、44-45座)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岩土广佛肇20-11购003),合同第二条“技术要求及供应方式”质量要求约定:“乙方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或其他约定等有关系列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检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生产及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所供混凝土强度、工作度及其他物理性能满足施工和设计要求。供应混凝土前,应向甲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自检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等各项技术资料。”合同第六条(二)1款“及时向甲方提供最优化配合比设计方案和各种原材料进厂合格证及复试检验报告,以供甲方审定”第六条(二)5款“乙方应及时按不同混凝土品种等级向甲方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全部有关技术资料。”同时合同第八条2款“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其他应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桩检未通过验收的或给甲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在向原告提供各项技术资料,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提供,导致项目验收受到严重影响,现业主方已通知原告,如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资料,将不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并向原告索赔。原告现主张违约金10000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按合同履行其义务,现其拒绝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已构成违约,导致原告工程款结算延误,并面临巨额索赔。而原被告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八条5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出现未约定事宜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尾部明确“合同签订地点:佛山市顺德区”。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被告无需向原告提供商品混凝土技术资料。原告清偿所欠被告债务后,被告才向其交付商品混凝土技术资料,否则,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交付资料。1.被告于2023年7月14日起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3)粤0605民初19445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判决,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3807082.5元及相应违约金。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案号(2024)粤06民终5548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于2024年5月30日生效后,被告已申请执行,但是原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被告货款3807082.50元及暂计至2024年6月11日的违约金599926.53元暂合计4407009.03元、暂计至2024年6月11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5.73元等。2.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主要义务是交付混凝土,原告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此为主给付义务,而交付混凝土技术资料是以主给付义务为基础的附随义务。在原告未付清货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债务的情况下,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混凝土技术资料。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缺乏充分依据。被告已提供前期部分混凝土技术资料。被告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供货,案涉桩基础工程已于2021年7月21日完成,44-45栋正负零零以上未建,处于停工烂尾状态。原告从未提出桩基础工程有质量问题,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供应的商品混凝土不合格导致其未通过验收或者经济损失,也从未对被告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据了解,原告已收取了工程款,应该与发包方未发生重大纠纷而影响其收取工程款。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定证据如下:1.对于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反商业贿赂协议、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被告提交的混凝土对账单月份明细表,因上述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对方当事人均认可其真实性,本院均予以确认;2.对于被告提交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检验报告、砂检验报告、碎石检验报告、粉煤灰检验报告、混凝土减水剂检验报告、出厂水泥合格证、粉煤灰检验报告单、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单,原告对此不予确认,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具体分析。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供应云诚苑x地块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的预拌混凝土;2.供应混凝土前,被告应向原告提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自检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等各项技术资料;3.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提供最优化配合比设计方案和各种原材料进厂合格证及复试检验报告…… 2021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合同的工程地址不变,对工程名称进行变更,具体为:佛山某某地块43#、43#、41#、40#号楼及地库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佛山某某地36-39座、44-45座桩基础工程。 2021年8月2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名称进行变更,变更为:佛山某某地块43#、42#、41#、40#号楼及地库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佛山某某地36-39座、44-45座桩基础工程,佛山某某地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36-39座、44-45座。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起诉原告主张涉案《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之货款及违约金一案,已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2023)粤0605民初19445号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4)粤06民终5548号案判决,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上述合同约定之货款及违约金。 另查明,原告确认需被告提供技术资料的工程范围是佛山某某地44-45座。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原材料出厂检验报告、自检报告、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等各项技术资料及各种原材料进厂合格证及复试检验报告,被告提交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检验报告、砂检验报告、碎石检验报告、粉煤灰检验报告、混凝土减水剂检验报告、出厂水泥合格证、粉煤灰检验报告单、广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单涉及的施工单位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的工程名称为“机器人谷桩基础工程”,出具时间均是在2018年,并非是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了原告于本案中要求提供的技术资料,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技术资料的义务。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因双方之间关于货款的纠纷已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案判决并生效,被告的权利可经法律程序依法律措施得以保障,被告以未收到货款为由不予提供技术资料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未提供技术资料而实际遭受损失及遭受的损失金额,故本院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某某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预抖混凝土购销合同》所约定的技术资料(详见附件:技术资料清单); 二、驳回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珠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某某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技术资料清单 序号 技术资料名称 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2 水泥检验报告 3 普通混凝土用砂检验报告 4 普通混凝土用石检验报告 5 粉煤灰检验报告 6 外加剂性能检验报告 7 出厂水泥合格证 8 粉煤灰检验合格证 9 外加剂检验合格证 10 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 11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12 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