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璟悦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恢1938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0469724U。

法定代表人:周顺镇。

被执行人:广州璟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八楼自编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8520905XN。

法定代表人:黄俊宏。

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新湖一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720。

法定代表人:杨任之。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璟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512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722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00元、律师费80000元、案件受理费25467.86元及其他相应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28693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2020年8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0605执恢1938号。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电白法院对两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5019.17元,已优先退付执行费;本院根据(2020)粤0605执异5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对2020年8月13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开设于交通银行广州五羊支行账号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款的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以(2019)粤06民终11965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的(2021)粤0605执397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福佳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在建建筑物正在处置中,待该案财产处置后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吴玮祺

执行员 刘昊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白芷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恢1938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0469724U。

法定代表人:周顺镇。

被执行人:广州璟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八楼自编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8520905XN。

法定代表人:黄俊宏。

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新湖一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720。

法定代表人:杨任之。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璟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512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0722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00元、律师费80000元、案件受理费25467.86元及其他相应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28693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2020年8月4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2020)粤0605执恢1938号。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茂名市电白法院对两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5019.17元,已优先退付执行费;本院根据(2020)粤0605执异5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对2020年8月13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开设于交通银行广州五羊支行账号的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款的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以(2019)粤06民终11965号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的(2021)粤0605执397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福佳源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在建建筑物正在处置中,待该案财产处置后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吴玮祺

执行员 刘昊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白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