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异58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288号3栋6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720。
法定代表人:戴智聪。
委托代理人:钟培林,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系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0469724U。
法定代表人:周顺镇。
委托代理人:赵小军,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璟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89号4楼499房自编007号(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8520905XN。
法定代表人:黄俊宏。
本院在执行(2020)粤0605执恢1938号案,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璟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尽快解除工人工资专用账户(1.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账号为8001××××3095;2.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账号为8001××××3087;3.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账号为8001××××3061;4.开设于交通银行广州五羊支行账号为4418××××7462-001)的强制措施且不再执行异议人的上述工人工资专户。事实与理由:一、法院冻结的异议人名下该银行账户是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户内资金属于特定项目的工人工资,须专款专用,应区分执行,不得被采取强制措施。异议人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账号为8001××××3095系“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5号拆装箱库工程”工人工资专户,上述账户已与建设单位、银行签订协议,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使用,每月由建设单位转入工资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账户内转入资金非异议人可供执行财产。异议人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账号为8001××××3087系“年产500万套轮滑系列体育用品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工人工资专户,上述账户已与银行签订协议,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使用,每月由建设单位转入工资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账户内转入资金非异议人可供执行财产。异议人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账号为8001××××3061系“纳金科技孵化器(H5、H6、H7座)工程”工人工资专户,上述账户已与银行签订协议,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使用,每月由建设单位转入工资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账户内转入资金非异议人可供执行财产。异议人开设于交通银行广州五羊支行账号为4418××××7462-001系“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噪音区治理花都区治理项目保良北安置区工程”工人工资专户,上述账户己与建设单位、银行签订协议,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使用,每月由建设单位转入工资款项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账户内转入资金非异议人可供执行财产。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明确:“有关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项目必须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开立工资专户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资专户内的资金,除发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规定:“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政府相关部门除采取强制措施积极规范施工单位工资款项的使用外,对部分特定化费用也规定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鉴于工人工资相较工会经费更为重要,既然工会经费不能查封、划拨,依据民法“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在强制措施中工人工资专户更不能被查封、冻结及划拨。对工人工资专户冻结、划拨严重损害了建筑工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对于工资依法取得的权益,甚至容易引发群体讨薪事件。二、根据有法可依,依法执行,深化司法责任制,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同案同判”。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最高院重磅试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强调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和对其他类案的参考,旨在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关于工人工资专户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例及社会危害性,各地法院都能依法合理执行,法官也应在“居中裁判、定纷止争”司法职能基础上,参考相关规定,对工人工资等专用账户区分执行,避免因执行不当产生纠纷。异议人工资专户亦曾被法院误封,后裁定解封(详见证据清单)。综上所述,法院对异议人名下工人工资专户查封行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尽快解除工人工资专户的强制措施且不再执行,请审查核准。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答辩称,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605执恢1938号〕一案,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如下答辩:一、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案涉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冻结、扣划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冻结、扣划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该批复不适用本案。3.因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的(2019)粤0605民初151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并无不当。被执行人提出涉案账户为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的问题,专项资金的排除执行,应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法律规定不得执行的专项资金,才能排除执行,工人工资账户存款并不属于不得执行的专项资金。4.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涉案账户资金为建设单位转入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的规定,因货币为种类物并非特定物,账户开立人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具有自主支配权,账户开立人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公示公信力,银行账户的存款应归属账户开立人即被执行人所有,其主张不足以排除该法院对案涉银行账户中存款的执行。二、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一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或规避人民法院执行其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有关政策或规定,将部分资金转入所谓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企图避免受到强制执行。综上所述,恳请依法裁决驳回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广州璟悦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璟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605执恢1938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分别作出(2020)粤0605执恢1938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银行8001××××3095账户、广州银行8001××××3061账户、中国工商银行3602××××7914账户、广州银行8001××××3087账户、交通银行4418××××74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59093.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应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显示,上述裁定书之一相关账户于2020年8月13日实际冻结到位157824.21元,之二相关账户于2020年8月13日实际冻结到位34.37元,之三相关账户于2020年8月13日实际冻结到位25019.17元,之四相关账户于2020年8月13日实际冻结到位5935.17元,之五相关账户于2020年8月13日实际冻结到位2068.31元。
另查明,在案涉多份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中,包含有商业银行向建设部门、人社部门等监管机构提供专户相应信息和异常情况的约定。
异议人提交了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三方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回执、广州银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系统账户活期明细、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交易明细对账单等材料。异议人另提交由广州银行南方支行出具的三份《开户证明》显示,在该行开立的8001××××3095账户、8001××××3087账户、8001××××3061账户内只能进出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使用的资金,不用于发放工人工资的资金不进出上述账户。异议人另提交情况说明称“……我司名下账号4418××××7462-001,……经交涉,交通银行广州五羊支行无法为我司开具上述工人工资专户证明,其认为上述账户已有我司、银行及项目总承包单位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劳务分包企业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以及该账户名称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资专户’,足以证明上述账户为专款专用的工资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人民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仅限于属被执行人所有且能够由其支配的财产。案涉多个账户系劳动者通过被执行人专门用于领取工人工资的专户,由查明的账户管理三方协议、开户回执、账户活期明细、对账单及多份银行证明可知,案涉账户虽然挂在被执行人名下,却已经在政府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公示且明确约定账户内只能进出仅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使用的资金,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存在申请执行人所称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或规避人民法院执行其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有关政策或规定,将部分资金转入所谓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企图避免受到强制执行”之情况,而是为有效监管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行政规章之规定将结算工程款的一部分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到工人手中并防止被执行人挪作其他用途,且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劳动者收取工资的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故案涉多个工人工资账户中资金的真正权利人并非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亦无权支配其作发工资以外的其他用途。由此,异议人广东电白四建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尽快解除案涉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强制措施且不再执行案涉异议人的工人工资专户,其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0)粤0605执恢1938号案件对2020年8月13日查封的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账号为8001××××3095、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账号为8001××××3087、开设于广州银行南方支行账号为8001××××3061、开设于交通银行广州五羊支行账号为4418××××7462-001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尚谦
审判员 伍凤颜
审判员 何 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妙霞